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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字体: 小 中 大 发布: 2006-9-07 22:13 | 作者: jinrong8 | 来源: | 查看: 9422次

阅读全文:http://news1.jrj.com.cn/news/2006-09-07/000001633080.html
摘要:

      央行9月6日发布公告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时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同时在债券存续期内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此外,信用评级机构也将定期、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据了解,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若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不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  本报记者 徐海慧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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