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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细则混合资本债券得到“起飞”指令

字体: 小 中 大 发布: 2006-9-07 22:14 | 作者: jinrong8 | 来源: | 查看: 9273次

阅读全文:http://www.gutx.com/news/jijinzq/361275.htm
摘要:

      经过大半年的酝酿,混合资本债券终于可以献身了,它将是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央行昨日晚间发布〔2006〕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进行规范,主要针对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特征、清偿、评级、利率等重要环节。  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型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发行人需要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混合资本债券具有的特征是: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央行规定,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在规范发行程序的同时,人民银行不忘记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在央行的公告中提到:混合资本债券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投资混合资本债券所带来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混合资本债券,应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同意投资混合资本债券的书面授权文件,并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授权文件内容应包括:本机构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风险;本机构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并且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没有发行过混合型资本债券,民生银行(行情 论坛)曾在1月份的一份公告中表示,该公司董事会已批准了其发行人民币43亿元15年期混合资本债券的计划。媒体报道,兴业银行也于去年年末将发行40亿元混合资本债券的方案上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但目前为止两家银行的混合型资本债券都尚未发出。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银行关于混合型债券的规定出台有助于推动混合型资本债券的发展。  申银万国分析师赵峰表示,对于市场来说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投资品种,更大的意义是在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型资本债券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升。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对吃紧,次级债的发行空间基本用足,而通过股市融资道路显得很拥挤,这种情况下,混合型资本债券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一个非常好的补充资本充足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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