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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通过 私募基金法律障碍扫除

字体: 小 中 大 发布: 2006-9-13 17:47 | 作者: jinrong8 | 来源: | 查看: 9352次

阅读全文:http://fund.eastmoney.com/news_look.asp?code=20060913144500024054
摘要:

    有关消息人士周二对记者表示,8月27日人大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使私募股本投资在国内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这意味着,作为私募股本投资之一的证券市场“私募基金”在公司成立方面也已没有法律障碍。该法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有关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据悉,近期将有一个大型的私募股本投资国际研讨会将在京举行,参与起草《合伙企业法》的相关人士也将与会。与会者还将讨论私募股本投资发展的相关细节问题。业界人士分析认为,推动私募股本投资发展的进程正在加快。  原有法律框架存在缺陷    该人士介绍,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本投资的经营环境非常困难。首先是没有法律框架,弄不好就会踩上“非法集资”的“地雷”。其次,国内也有人以公司形式来做私募股本投资,但面临33%的公司所得税和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这让不少人退避三舍。  业界人士也表示,包括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很多以地下形式存在,同样面临以上问题。  有学者建言,在发展私募股本投资上,政府无需管资金、选项目,这些依靠市场就可以了。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从原有的法律框架分析,存在两个问题:如果采取成立公司的方式,面临双重征税,导致没人愿意做。如果采取合伙人制度,原有的相关法律有两个规定,一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只有自然人才能做合伙人。前一规定很容易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合伙人需要对投资项目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失败,须将其个人所有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而后一规定显示,机构不能当合伙人,那么在原有的《合伙企业法》下成立私募基金,几乎没有意义。  新法解决了两大重要问题    据悉,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使上述两大问题得到解决,在国内开展私募股本投资已经没有法律障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王翔撰文介绍,按照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来说,如果让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按照这一规定,上述组织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业界人士认为,新法中有限责任的认定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机构也可以成为合伙人,这给社保基金、银行资金等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找到了出路。但由于风投、创投风险较大,应对其投资比例进行限制。  此外,新法也解决了双重税收问题。据介绍,在原有法律实施过程中,2000年国务院规定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实践中对合伙企业也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并结合实践经验,对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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