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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机构债权不予收购

字体: 小 中 大 发布: 2006-11-04 23:19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9465次

     个人名义机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本报联合开设的“证券投资者保护专栏”就相关问题作了介绍。

  个人名义机构债权是指多名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证券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

  另外,对于被处置证券机构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被挪用,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申请“保护基金”,比照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

  对于因证券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上述合同到期后续签形成的2004年9月30日以后的个人债权是否收购以及如何收购等政策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保护基金”如何收购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

  问:对于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形成的债权如何处理?

  答:个人名义机构债权是指多名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证券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政府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会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会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机构债权人弄虚作假,将机构债权虚报为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地方政府在查实后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处置证券机构的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证券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融资或以其他侵权方式处分的,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其中,对于被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申请保护基金,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

  问: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如何解决?

  答: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证券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证券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证券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证券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证券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挪用的责任。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存在配比资金等与委托理财资金混同情况,或违背合同投资约定的,认定为权属不清晰。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

  问: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如何处理?

  答:《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个人债权可纳入收购范围。《收购意见》出台以后,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司重申必须合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立即停止未经批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对2004年9月30日之前签订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同,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客户在合同主体、金额和履约地点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续签;2004年9月30日之后,不得对个人客户形成任何新的负债,凡在2004年9月30日以后继续开展违规个人委托理财等业务,新增个人债权的,监管机构将严格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公司限期进行整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监管机构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证券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由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客户在合同主体、金额和履约地点不变的条件下续签形成的2004年9月30日以后的个人债权是否收购以及如何收购等政策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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