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先生来电:2000年的时候,我到某银行买了3万元不记名债券,在银行门口碰到一个人,我莫名其妙地就把27张债券交给了对方,后来我发现对方是骗子就报了案。2003年,债券到期的时候,警方在那里布控抓到这个人,但因证据不足又被放了。现在5张债券凭证在警方那里,还有22张不知道哪里去了。我买的债券一直没有去兑现。债券的发售人是上三高速。我想请教律师,能否请债券发行方直接把钱兑现给我?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律师:债券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只有记名的债券才可以挂失止付,而本案中陈先生的债券是不记名的,因此不能挂失。不记名债券的特点就是谁持有债券就推定谁是债券的所有人。因此,陈先生要求券商将钱兑现给他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陈先生应该把精力放在敦促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上,只有这样才能挽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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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丢失 发售方不能直接兑付
字体: 小 中 大 发布: 2006-12-02 22:53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9678次



